近日,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发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1、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将装有美沙酮口服溶液的矿泉水瓶放在其上衣口袋里,从达州市宣汉县乘车来到达州市通川区某农贸市场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瓶溶液中含有美沙酮成分。
2020年8月11日,吸毒人员何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约定购买一瓶美沙酮溶液,两人在通川区某酒店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何某某处查获一瓶美沙酮溶液疑似物,检测出美沙酮成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近年,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糖果、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
2、唐某某贩卖毒品案
李某某在重庆市梁平区一男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在收到吸毒人员购毒转款后,安排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在开江县任市镇后路段附近向吸毒人员交付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则免费提供毒品海洛因给唐某某吸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本案中的被告人唐某某,为免费吸食毒品,多次帮助贩毒人员李某某向购毒人员交付毒品,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还是染上毒瘾,致使其越陷越深。
3、田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16日晚,田某某收取兰某、李某某1200元的购毒款后,联系段某帮二人购买冰毒,并向段某微信转款毒资1000元,并将从段某处获取的毒品在达州市达川区某广场交给兰某,从中获利200元人民币。
2021年11月6日晚,田某某收取兰某1200元的购毒款后,联系甘某帮兰某购买,并微信转款1000元,后将从梁某某手中获取的毒品在达州市通川区某茶楼交给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毒品犯罪人员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作为暴富的捷径,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同时,有许多贩毒人员本身就是“瘾君子”,他们因吸食毒品花费巨资,而又无正当职业、收入,因此通过在吸食毒品过程中贩卖部分毒品获得经济来源。
4、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5月,吸毒人员万某(另案处理)向杨某某提出要求购买冰毒,并在微信上向杨某某转款。随后,杨某某将冰毒藏匿在一衣服夹层内,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快递邮寄至达川区某小区。万某则指使其女友文某领取该快递,找出藏匿的冰毒,两人共同吸食。此后,杨某某与万某通过微信联系,又多次进行毒品交易。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人员作案手段也愈发隐蔽化、新颖化。本案属于典型的新型非接触式贩毒案件,杨某某心思挖空,妄图通过物流寄递以“非接触式”方式贩卖毒品来逃避打击,最终也未能逃过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