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普法5月27日消息: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老人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女儿转身卖房,母亲要求撤销赠予
新闻画面(来源:央视新闻)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化名)已年近七旬,家中有女儿且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021年2月,她与女儿秦某(化名)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名下房屋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有生之年在房内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双方以及见证人均签名按手印。
事后,母亲和女儿因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房子过户两个月后,女儿秦某背着母亲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年近七旬的张某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对此,女儿秦某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得任意撤销;且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其若未赡养母亲,母亲可以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但无权撤销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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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母女二人产生矛盾隔阂的起因在于,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认为“后老伴”过度干预母亲生活、左右母亲意志。
法庭上,女儿秦某对于为何要将房屋卖掉做了解释,也给母亲写了一份检查。主要内容是:“这次卖房没让您高兴全都是我的错,我原本想的是您一天天变老了,孩子也越来越大了,咱们的房子也越来越不够住了,周口店的别墅300万一套,七八间房还有院子,这边的房子能卖443万,倒完房子后,房子多了孩子们大了,也能住得开,咱们一家人老少三代其乐融融住在一起多好呀。”
法院提级管辖,判决女儿归还房屋
近年来,“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不断增多,父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合同即是其中典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标准。而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大,养老纠纷逐步增多,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动涉房屋转让托付养老类纠纷的有效解决。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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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基于以上情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双方就案涉房产签订的《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十分典型,最高法向全国推广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明确可以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在“以房养老”作为重要养老方式的背景下,保障“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应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及该类案件司法指引的目标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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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迎表示,这个案件所形成的裁判尺度和裁判要旨,对于未来以房养老合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该案判决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北京法院系统参阅案例,并向辖区法院公布了上述裁判规则,统一了关于保留房屋居住权赠与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对全市法院办理类似案件形成了有效指导和重要参考,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
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毕竟伤害感情,要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法院建议:老人把房产赠予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入协议,并且到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更好地保障自己“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极目新闻综合中国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