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算得上是医保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职工共同关注的热点词。对于个人账户的制度和使用,参保人员、定点机构、医保部门三方因自身认知、目标和视角的不同,方向不能一致。个人账户在医保制度改革之初的激励参保、纵向积累和抑制过度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新时期已经到来,需要配合改革实际情况对个人账户进行重新定位和功能调整,而当前政策框架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自己的资金还是医保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有没有限制?笔者通过下面见解,显现个人账户属于医保基金性质。
一、医保卡为什么变“购物卡”
通过网络搜索个人账户、医保卡等关键字的医保违规问题和案例来看,作为个人账户的使用载体医保卡,目前在个别城市的定点药店或普通门诊里,扮演着“购物卡”的角色。用处广泛,可购买保健品,也可购买洗衣粉、卫生纸乃至鸡蛋等生活用品。有的地区还有专门的中介,在朋友圈、医院或小区电梯发广告表示可提现。甚至有的产品企业为扩展销路,让自己产品能刷卡,将卫生巾、牙膏、面膜等非医疗作用的产品主动申请“消”字号,规避生活用品的种类。还有部分自媒体,迎合流量采用吸睛标题去传播个人账户随便用、可提现等不真实解读信息。在参保人员认知里,个人账户可“随心所欲”的使用是正确的。
追根溯源,产生违规问题的根本是来自商家的逐利和参保人员的理解。参保人员有的认为,个人账户的钱是自己交费返还的,又在自己卡里的,那就是自己的钱,怎么用、什么时候用都行;有的认为,个人账户里的钱自己也取不出来,与其放在那,还不如花掉,买些日常生活能用到的日用品更划算;也有的认为,用个人账户支付与掏腰包支付还是有很大的不同,里面有一部分是单位缴费,是白得到的,对个人账户里的资金的珍惜程度不如自己手里的现金。再加上有些商家为生存为逐利也乐意看到这种思想的消费者,“你有想法我有办法”的为其提供各种方便来拉拢客户,全国少有能找到店里只经营药品的药店。
虽然各地对个人账户的使用可能有所“活化”,有的地方从购买药品和支付住院自负范围扩大至可购买药字号、械字号、消字号等医疗作用的物品,但追根究底,个人账户的性质决定了“随心所欲”使用也是违规的。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前者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后者主要用于零售药店、门诊治疗、购药等消费。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为配合市场经济发展,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改革设计参保人需有自己缴费、有自负的制度,促使参保人主动约束不合理的医疗消费,有效约束医疗浪费的现象。同时为了提升职工参加医保的积极性,也配套建立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这项制度实行以来,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如今,这一制度受到来自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两方面的“挑战”。个人账户的消费亦是零售药店、普通门诊的销售额来源重要组成部分,现实中要是某零售药店不能刷医保卡,还可能会被参保人认为“这个店不是个药店”,造成客源流失。零售药店、普通门诊对医保刷卡的过分依赖,亦造成层出不穷的问题,且在部分地区,医保部门将套现、串换刷卡等问题移送公安部门也因认知角度的不同未得到立案。
二、为什么说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属性
《社会保险法》是目前医保领域的基本法,虽然在《社会保险法》中未提及个人账户一词,但其基金属性和是毋庸置疑的,医保部门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是依法规范。笔者从3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制度决定属性。
国务院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对医保基金组成、性质设定了方向和原则。《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提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的决定是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引导,对基金的组成建立设定方向和原则定性。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皆在该决定内容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中对国务院规定立法遵从,原劳保部、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个人账户加以“医保基金组成部分”描述。
2.法条确定属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这其中的“国家规定”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给予法条定义,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既然刑法中已对国家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其他法律中使用国家规定这样词语时应该采用同样的定义。由于法律之间存在互相引用,同样词语表达不同含义会造成法律规定上的歧义。其他法律也没有给出“本法中国家规定是指”的定义,可以理解为接受了刑法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解释。再回到《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上,国务院的决定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具备法律效力。
3.释义佐证属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2年8月6日在官网政策解读栏目发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第三章第二十六条【释义】中提到:在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过程中,经过认真研究,立法机关采纳意见,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具体标准。现行的国家规定如下: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综上面三点所证,个人账户里的资金等于医保基金这一性质是毋庸置疑的,按照基金使用的规定: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虽然现在个人账户资金沉淀过多,使用效率有待提高,但无论如何,个人账户变购物卡肯定是不对的,其使用范围也是需要符合基金支出范围,这应是医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共识,在联合执法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管时的一致立场。个人账户制度曾经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家层面也在进行着改革,想必改革后的付费机制更能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住院替代门诊现象,实现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