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举行的“乡村振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行动”主题活动现场,四川省高院发布了《四川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2022年)》和典型案例。
据悉,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成都中院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全省包括涉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的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省高院统计,2018-2022年,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审结涉植物新品种案件69件、65件。
省高院表示,全省法院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对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授权品种、以此品种冒充彼品种等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等不法行为严惩不贷、整治到底。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酌定损害赔偿金额,加重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源头侵权、影响较大的侵权行为重拳出击、震慑到位,切实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让相关市场主体不敢侵犯种业知识产权,确保农民、种粮大户等相关群体用种安全,助力乡村振兴。
依法审理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1A”品种权纠纷案,认定超出许可期限使用库存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品种权侵权,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该案入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19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妥善审理四川绿丹志诚种业有限公司与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水稻“宜香优2115”品种权纠纷案,依法认定套牌侵权成立,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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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农业科学院等与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宜宾农科院是“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该院将“宜香1A”的生产经营权授权给宜宾种业公司,并授权宜宾种业公司维权。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的品种权人,“宜香305”是采用“宜香1A”与“FUR305”组配而成。
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两次在市场上购买了“宜香305”水稻种子,该“宜香305”水稻种子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宜宾农科院、宜宾种业公司认为隆平高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平高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隆平高科公司经授权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授权有效期届满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应当重新获得授权。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许可,使用“宜香1A”配种“宜香305”并用于销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隆平高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宜宾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隆平高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被授权人在授权期满后将授权期间购买的种子为商业目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授权人虽然是在授权期内购买种子,但并不意味着授权期限届满后其仍可为了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种子,品种权人的授权期限对其具有约束力。授权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该种子,应重新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卢娅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