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创新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持续提升工伤保障水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网记者:
今年1月1日,山东启动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全面统一。请问目前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如何?
李士功: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去年年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提出“七个统一、两个提升”的具体要求,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累计结余处置、常态化实施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作了政策安排,对工伤保险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规范明确,正式启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
今年以来,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推动落实省级统收统支落地:一是严格基金收支管理。抓好日常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范预算执行、监督和管理,落实“基金上统”要求,各市已分两期上解累计结余基金44.86亿元。二是实现费率标准统一。重点解决此前全省行业基准费率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0.2%-1.9%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三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针对不同情况,按照逐步消化的原则,指导相关市制定遗留问题过渡方案,提出化解措施和时间安排,做到有效衔接、稳妥过渡。
同时,积极推进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部分群体参保,深入推进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伤保险全链条全环节风险防范等工作,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快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体系,狠抓政策落实,强化运行管理,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今年7月起,山东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请介绍一下山东特定从业人员参保的范围、条件、流程等内容。
张学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超龄人员、实习学生、家政服务业人员等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为切实解决这些群体“受伤没保障、商保待遇低、保障难落实”的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学习借鉴,经论证评估,出台《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从7月1日开始实施,将4类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这个政策既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举措,也是山东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大突破,将工伤保险职业人群广覆盖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根据前期评估,这项政策至少将惠及50万人。
关于参保对象,政策聚力保障4类群体:
一是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是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三是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是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在政策执行上,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山东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愿为上述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特别说明一下,特定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领取等环节,与法定参保职工执行相同的流程。目前,政策已经正式实施,有参保意愿的从业单位可以在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从业单位参保缴费后,特定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