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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为规范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中心等,原则上不得称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司、集团、协会、学会等。严格控制加挂牌子。事业单位名称一般不冠“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头,确需使用的,按程序严格审核报批。
同时,《办法》还提到,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不高于本级党政机关。新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不高于机关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