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7岁的袁州区新田镇籍刘某(男,被告,化名),为获得武汉市购房资格,经过与58岁的武汉市籍宋某(女,原告,化名)商讨,于202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更无感情可言,俗称“假结婚”。2022年5月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然离婚冷静期满后,被告刘某玩起了“消失”,下落不明,未与原告办理正式离婚手续。无奈,2023年7月,原告宋某依据《民法典》诉至西村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案件调解:
该案件委派到新田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后,因原告远在武汉市,被告又拒绝见面调解,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电话沟通调解,联合法院、镇司法所与辖区村干部共同疏导,晓之以利害关系,分析诉讼风险,耐心明理说法,最终通过线上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线上签订调解协议,并由西村法庭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案情分析涨知识:
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后,许多地方对公民购房进行限制,如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或两套住房,而部分人却在这种政策背景之下开始动起了“歪脑筋”,利用假结婚,重新组建家庭来获得购房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但是否意味着只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就都可以随意行使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婚姻自由,但公民在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显然本案中刘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购房资格的手段的行为就违背了公序良俗。配合假结婚,就相当于“买卖了自己的婚姻自由”。
另外,住房限购政策的设立是为了满足普通公民住房刚需,而通过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的行为,其目的是获得房屋升值的利益,势必引发“炒房”现象,影响普通公民真正实现购房需求。通过本案我们要认识到:“假结婚买房有风险,不可取!”。
近年来,新田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多措并举,切实推动“诉源治理”落地落实,真正做到“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成功调解法院委派案件共计50起,为辖区法治建设、社会稳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下一步,新田镇将继续以“三比三争”为契机,深耕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凝心聚力,充分发扬“枫桥经验”精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