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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为规范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编制管理,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行政领导职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党组织领导职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
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可适当增加。
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单独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国家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根据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规模等从严核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变化,统筹平衡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