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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本报记者 刘岩
签订“独家销售”协议后,厂家却嫌独家代理商销售业绩太差而自主进行销售,是否侵权?独家代理商能否索赔?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1年8月,付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付某长期向某食品公司订购“某风味香肠系列产品”用于经销,在协议有效期内,某食品公司不得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流出任何同类或类似产品。
2022年7月,付某发现某食品公司在某直播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与自己订购商品相同的“风味肠”,付某随即要求其停止销售。但某食品公司并未理睬,仍然进行直播销售,日成交量近3万单,销售“风味肠”货品量约18万根。由于付某不断催促停止销售,某食品公司切断了对付某的产品供应,付某无奈将某食品公司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某食品公司赔偿违约损失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订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内已经约定:“食品公司除甲方订单所购产品外,不得自行生产或流出任何“风味系列产品”及同类或类似产品。”被告某食品公司以线上形式销售“风味肠”,进行直播带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占了原属于原告的潜在市场,致使面对已经完成订购的市场群体,原告的同类产品无法短时间再次出售,影响了原告的销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解除《订购协议》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计算,法院判决原告付某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签订的《订购协议》解除,被告某食品公司赔偿原告付某损失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