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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1980元、二类1880元、三类178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1.4元、二类10.8元、三类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1.3元、二类20.2元、三类19.1元。
根据最新标准,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执行一类最低月工资标准1980元;阳曲县执行二类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娄烦县执行三类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
此外,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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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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