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杨某某等十名被告人分别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售卖西布曲明原料,后被告人高某某将购买的西布曲明原料转手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系帮助被告人刘某军购买,用于生产、销售减肥胶囊使用。被告人刘某军多次将西布曲明原料及用西布曲明调配成的减肥药粉沫销售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将购买的减肥药粉沫制成胶囊状减肥药发布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为其收发减肥药快递物流等提供帮助。被告人李某将减肥胶囊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出售给被告人包某某。被告人包某某、华某某、任某某明知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减肥胶囊是“三无”产品,且服用人员会出现心慌、恶心等症状,仍在其各自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等十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使用的药品,故意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药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给特定、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带来危害,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某、高某某、刘某军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3万元、6万元不等的罚金刑;被告人刘某军(数罪并罚)等七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不等刑罚,对个别情节轻微和从犯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至33.5万元的罚金刑;同时对各被告人判处从业禁令,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十人判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令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十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西布曲明属于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有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西布曲明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本案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规定,铤而走险,违法制售西布曲明原料和掺入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利用微信朋友圈向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售卖,足以造成严重的食品、药品危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