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通知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退还鉴定费2900元给原告。”前不久,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向福州C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函,通知其退还原告A幼儿园与被告B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部分鉴定费用。
2021年暑假,仙游A幼儿园想重新装修,几经辗转联系到B装饰公司,双方很快便签订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A幼儿园向法院诉称:A幼儿园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装修款,但B装饰公司却迟迟未能完工,且装修工程存在多处漏水、地板拱起等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要求B装饰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早在2021年8月,工程就已经交付使用了,是你们幼儿园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与我们有什么关系?”B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十分笃定地说道,完全不同意由他们进行修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实地走访调查,组织当事人现场交流协商(如图)。经法官劝说后,B装饰公司虽然仍不愿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但表示可以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再拖下去,对双方都不好。装修公司现在愿意出钱维修,大家是否各退一步?”经法官劝说,A幼儿园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仅要求B装饰公司支付返工、修复费用,具体费用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并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装修工程的返工、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法官立即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范围进行了确认,最终确定由福州C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装修工程的返工、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事情并未顺利解决。福州C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受鉴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修复造价为22万余元;A幼儿园提出补充项目造价为13万余元。对此,B装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认可。
为弄明真相,法官立即电话联系了鉴定公司。原来补充项目属于A幼儿园自行提出的,该部分已经超出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那么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A幼儿园的这笔鉴定费还能要回吗?
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A幼儿园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及附件中已明确鉴定事项,法院就鉴定事项组织双方质证时,双方在质证笔录中已对鉴定事项和范围进行确认,并未包括补充项目部分。法院在移送鉴定材料中也明确了鉴定要求,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院要求的鉴定事项和范围进行鉴定,而不能按照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自行增加鉴定项目。因鉴定意见中的补充项目系A幼儿园自行提出的,并未经过法庭质证,该部分超出法院委托鉴定范围,故不予计入造价。鉴于本案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项目部分不予采纳,其他部分依法可予采纳,依照相关规定,判决由鉴定机构退还部分鉴定费给预交方。(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周磊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