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16时38分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
瑶湖西七路与富大有路交叉口
发生了一起汽车自燃起火事故
接警后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
2辆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
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消防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警戒
并对起火的车辆进行了侦查
发现起火的是一辆改装的小货车
火势相当猛烈
且车辆还在不断地漏油
经过仔细辨认
这辆车竟是一辆
违法装运柴油的“黑加油车”
该车驾驶员已逃逸
面对这种情况
消防员果断决定
使用泡沫水枪进行处置
经过约20分钟的紧张扑救
火势终于被成功控制并扑灭
为防止发生复燃
消防员用水枪对起火车辆进行降温
待险情处置完毕后
消防员将现场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汽油、柴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
这样非法改装车辆
还载着汽油、柴油到处跑
相当于怀里揣着一个“定时炸弹”
害人又害己
相关案例
2021年8月31日,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大英县公安局历经两个多月成功侦破一起危险作业案。
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两辆白色面包车后排改装成可存储汽油的塑料油罐并装上加油机,进购60余万元车用汽油存储到塑料油罐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鄢某某向他人出售汽油,从中获利6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