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称是自愿加班。如今,加班在很多企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有些公司声称,劳动者是“自愿加班”,这样就可以不付加班费了吗?(5月3日上观新闻)
近年来“自愿加班” 是耳熟能详,而且有耳朵听结了茧的尴尬。“同意”“自愿”往往成为伤害职工利益的“美丽借口”,侵犯劳动者利益的“临时工”。一旦东窗事发,便是将“自愿”推到风口浪尖,当做挡箭牌和“替死鬼”。让员工降薪也是“自愿同意”;在职工工资里硬性扣除“爱心款”是“自愿缴纳”;让员工集体跪地自扇耳光是“自愿同意”,还有“自愿加班”“自愿签订协议”……有许许多多侵权假汝“自愿”之名而行。
这是公然在叫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加班,比如公司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对员工降职、降薪、处罚、辞退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正常休假,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取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较主要的两项较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的宪法价值体现了休息权是公民人人必须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没有权力随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一规定在很多单位变成了一纸空文。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劳动力也需要再生产,法定假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更何况,人不仅仅是劳动者,他是一个生机盎然的社会个体,需要法定假期来保障其生活的需要。
我们应当呼吁和争取的是,通过法律等有效途径,解决职工“自愿加班”的问题。不仅是一次突击检查,而是要经常检查监督,一旦发现企业超时加班,劳动者休息权被侵犯,不管是否工“自愿加班”,侵犯合法权益就应该受到处罚。确保“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落到实处,并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休假制度,充分释放制度善意,让劳动者的休假权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