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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董玉颖
这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孩子母亲)应每月给付张小某(孩子)抚养费500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一直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张小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8500元,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接到案件后,法官立刻给于某打电话进行沟通,电话里于某表示会积极配合给孩子抚养费,但于某在给了5500元后便失去联系,银行卡也未进钱。经多方沟通打听,法官终于联系到张小某的姨姥。经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于某不给付抚养费是因为张小某的父亲不让于某探视孩子。在了解情况后,法官便赶紧打电话联系张小某的父亲告知相关情况,并约定了双方当事人见面的时间。
约定当日,于某因生病未能到达法院调解室,委托了张小某的姨姥来到法院进行沟通。经过耐心沟通,张小某的父亲表示理解于某作为母亲的心情,并同意于某随时看望孩子,如果孩子同意也可以每月去于某那里住几天。张小某的姨姥将沟通结果打电话告知于某,于某听后非常高兴,当即让张小某的姨姥帮忙给付剩余抚养费13000元,并额外给付了6000元的抚养费,共计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