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晚霞报收集编辑:晚霞报
11月19日,晚霞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人行道上的井盖安置不平整,导致老人摔伤的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井盖管理单位负主要责任,而受伤的谢阿姨也需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资阳市蜀乡大道人行道上有一窨井,一半处于人行道外绿化带,一半处于人行道内,此处安置的井盖较不平整。前不久,66岁的谢阿姨步行经过这里时,正巧踏在该窨井盖上,导致井盖侧翻,谢阿姨掉入窨井中。幸运的是,同行人员及时拨打了119和110求助,消防人员将老人从井下救出,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谢阿姨身体多处骨折。她病愈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窨井管理单位进行赔偿。
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管理单位在诉讼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案涉窨井尽到了管理责任。而谢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也未尽到必要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道路边缘井盖安置不平整,导致摔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案涉窨井管理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窨井管理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谢阿姨自行承担30%责任。
“本案是老年群体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法院在仔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行为的积极与消极、赔与不赔、减轻与不减轻做了相应评价,厘清了双方的过错及责任,保障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张拥军认为,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倡导公民小心脚下、安全出行的同时,还以判决的形式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强化保障公共道路安全通行的责任意识,体现了对群众的关心、关爱,为社会传递了正确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取向。
晚霞报记者 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