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侦支队队长受贿860万,违规接手2.5亿诈骗案,帮非法集资嫌疑人

文/陈晓梅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胡志国,动用手中的侦查权力与商人作交换,大肆向企业老板索要房产、汽车和巨额现金,十八年里共受贿800余万元人民币。这个因索贿被查的经侦支队长,最终面临有期徒刑10年的牢狱之灾。

公权私用,巨额索贿

现年57岁的胡志国常年在长沙公安系统工作,案发前任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胡志国敛财的主要招数就是官商勾结、公权私用,进而借机索要钱财……

据查,胡志国在办理赵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中,对赵挺给予生活上的关照。在对赵挺采取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撤案的过程中,胡志国积极“贯彻”领导指示,要求下属上报取保候审、撤案的处理意见,为赵挺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并最终撤案。

“赵挺案的处理虽然相关书面审批材料没有经胡志国签批,但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胡志国做过口头指示,本人在签字同意前已向胡志国请示汇报并由其召集开会研究了。”时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符权事后证实。

2017年,已是北京特华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特华公司)董事长的赵挺结识了某视讯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董事长高士寅。当时视讯公司为向渤海信托借款2.5亿,找特华公司提供担保。后因高士寅涉嫌合同诈骗,视讯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特华公司只得担保还款2.5亿元。

为了挽回损失,赵挺再次请胡志国帮忙,可是当时该案管辖权不在长沙。赵挺获悉后向胡志国表示,可以将债权转移到长沙新世界公司,从而解决长沙公安的管辖问题。

于是,赵挺找湖南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董事长李向立协商,双方商定由新世界公司签订一份借款2.5亿元给视讯公司的短期借款协议,当时双方谈妥钱实际并不需要新世界公司出,而是由赵挺找人筹集。后新世界公司将筹来的2.5亿元代视讯公司偿还给渤海信托。

这样,从表面上看,长沙企业新世界公司就成了高士寅合同诈骗案新的受害人。

2017年 8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胡志国指示将该案交由该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办理。就这样,在胡志国的帮忙关照下,赵挺通过虚构管辖权,使“高士寅合同诈骗案”由长沙市经侦立案侦查。

胡志国之所以这么鼎力支持赵挺,跟赵挺豪爽的“为人”是分不开的。据查,2007年至2017年,胡志国直接或通过其妻肖某、女儿胡某非法收受、索取赵挺财物及现金折合人民币300多万元。

这其中的大头都是胡志国开口要的。在此期间,胡志国曾以其妻肖某上班需要用车、女儿胡某在台湾开餐厅需要用钱为由,先后两次向赵挺索贿。赵挺均予满足,先后于2013年2月购买一辆价值43.94万元的英菲尼迪汽车赠送肖某,并于2015年5月向胡某银行账户汇款37.97万美元。

官商勾结,各取所需

据查,胡志国在长沙市公安局担任领导干部期间,与房产商湖南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董事长冯爽打得火热。

1998年前后,长沙雨花区恒达时代花园项目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客户纠纷。雨花区公安分局为调解此事做了大量工作,胡志国当时任雨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恒晟公司承接了其中一栋楼,不仅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还有部分工程尾款抵房款的情况。

1999年,胡志国得知此情况后,提出要冯爽为其在恒达时代花园购买一套房产。同年12月,冯爽以工程款抵扣房款的方式,为胡志国在恒达时代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市值人民币37.6306万元。两年后,胡志国再次以其利害关系人需要购买长沙市芙蓉区南阳街8号逸豪公寓一套住房为由,要冯爽支付房款,冯爽遂再次为胡志国支付113万元的购房款。

胡志国资料图片,来源:网络

作为回报,胡志国亦接受冯爽的请托,在办理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2015年,旅居澳大利亚的程婷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其男友居正请冯爽出面找胡志国帮忙,希望对程婷婷从轻处理不予羁押。冯爽带居正找到胡志国,胡志国答应将“程婷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到市经侦支队办,并同意劝返后不采取刑拘,居正也答应帮忙劝返。后程婷婷从澳大利亚被劝返回国并投案后,未被采取羁押措施。

据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副所长方一鸣证实,胡志国非常重视“程婷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听取汇报时曾指示将程婷婷劝返后不要关押,并表示自己会向上面请示。

程婷婷归案后,胡志国曾打听过程婷婷案的办理进展。时任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科长钱正源查阅案卷后,认为该案主犯邵敏已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作为同案犯的程婷婷不宜提到市局经侦支队办理,此事只好作罢。

庭审现场,来源:网络

东窗事发,黯然落马

2018年1月22日,胡志国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4月18日被逮捕。4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国受贿罪案,于7月5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志国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长、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经侦支队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变更强制性措施、治安、维稳、扣押款物处理、民间借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情打探、公安内部车辆牌照办理、非法用地处理、容积率变更、小孩入学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其妻肖某、女儿胡某非法索取、收受赵挺、冯爽等15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及港币、美元、人民币现金,共计价值折合人民币861.4141万元。

2018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志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文除胡志国、高士寅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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