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金额够不上刑事立案的标准,保险公司就拿你没办法了吗?

A6工作室魏然

骗保行为如何处罚,我们讨论一下

前不久小编在某地行业协会讲课时,大家提到一个问题,现在很多骗保行为,尤其是车险的骗保行为,利用保险公司推出的快处快赔政策,走小金额骗保模式,构不成《刑法》198条限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是不是就没有约束和处罚的手段了呢?

随着A6不断的普及,大家都知道,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其刑事责任是: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未达到1万元怎么办? 其实,除了刑事处罚,对于保险欺诈者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诈骗行为法律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本条所列保险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所谓“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尚未达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的程度。但是为了达到惩戒违法的目的,对上述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制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1条的规定,对本条所列保险诈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上述决定的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已纳入新刑法,但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保险法在本条明确规定对保险诈骗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然这种行政处罚可以是治安处罚,也可以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民事处罚

《保险法》第27条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做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3种行为之一的,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新法第43条第2款)。

总结一下,对于明确的骗保行为,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刑警无法受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对欺诈嫌疑人实施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相信对部分骗保嫌疑人来说,还是很有震动效果的。 至于民事处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处罚,常见于寿险领域,车险似乎很少见,建议财险公司能够利用好保险法赋予我们的权力,敢于对骗保者说不!

另外一点,随着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在银行业非常成熟的征信体系也必然引入保险行业。骗保必然成为个人征信体系上一个抹不掉的人生污点,因此,随着保险信用纳入个人征信体系,骗保的代价将越来越大。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