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11日讯 (通讯员 靖法轩 记者 王国柱)瓦匠在给房主家贴瓷砖过程中意外受伤致残,这起不幸的事故发生在靖江一小区,遂引发了一起赔偿纠纷。记者昨天从靖江法院获悉,该案日前已经审结,判决瓦匠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6月中旬,瓦匠陈林和妻子为张三家修补门墩、墙壁。双方约定,陈林夫妇补贴瓷砖20块,3天内完成,报酬共计900元,劳动工具自行准备,建筑材料由张三提供。工作过程中,陈林搭建脚手架,将两架人字梯用钢管固定后,再从其中间穿过搭一块木板。第3天上午,陈林站在该脚手架上铲门墩上的瓷砖时不慎摔落,致头部受伤、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事故发生后,陈林与张三因赔偿责任产生纠纷。陈林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对陈林进行了伤残鉴定,2018年10月,鉴定结果显示,陈林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陈林认为,自己和妻子是为张三提供劳务,张三未能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张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7万余元。
张三提出,事故发生时,陈林的妻子回家做饭,未留在陈林身边,陈林也未佩戴安全帽,人字梯下面用砖头垫着,没有人在旁协助,导致事故发生。他和陈林之间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在选任及指示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张三与陈林洽谈修补门墩事宜,双方共同至现场考察了门墩现状后确定劳动时长、报酬、成果验收等问题,对于具体的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劳动工具等,由陈林根据行业惯例自行确定,张三并不对陈林进行直接的指挥、管理,因而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张三为定作人,瓦匠陈林为承揽人。
靖江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进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瓦匠陈林作为承揽人,应对施工现场承担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作为脚手架的搭建者和使用者,负有谨慎注意义务。事故发生时,陈林站在安全系数较低的脚手架上工作,考虑到门口斜坡和脚手架带来的不平稳性,其妻子作为辅助人员应当在旁帮助固定,但其妻却离开了现场,留下陈林一人独自工作,而陈林又未能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设备,这些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三作为定作人,未能为陈林提供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能尽到足够的提醒和防范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较小。经确定,陈林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此案受理费合计43.7万余元,陈林、张三各担85%、15%。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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