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不算偷?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来源:北京日报

韩雪

据媒体报道,在广州一药店工作的林某捡到顾客遗失的社保卡后,产生了贪念,和男朋友陈某私下使用该卡在药店消费5000余元。次日,陈某自行到另一药店消费2000余元。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陈某、林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不积极寻找失主,据为己有的行为,虽然不那么光彩,但也只是道德有亏,最多属于不当得利行为,一般来说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如果捡到的是别人遗失的社保卡并进行消费,性质可就大不一样了。

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也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是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非金融专用卡,其中的资金是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构成的,属于个人财产。捡到遗失的社保卡进行消费,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盗刷他人社保卡的方法,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盗刷捡来的、他人的社保卡,盗窃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盗窃罪。

如果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则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类案件并不鲜见,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失主马虎未管理好社保卡。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公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社保卡,一旦发现卡片遗失,马上挂失,及时止损。同时,如果有人捡到社保卡,一定要及时联系失主或相关部门,主动归还,千万不能起贪念,怀侥幸心理,否则触犯了法律,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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