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某某等8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最终,该案维持原判,主犯韩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6年。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1号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
2013年3月,韩某某来到西安,开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之后三年多时间里,其与胡某、叶某某、李某某、曹某相继成为同事,并将其表弟孙某也介绍带入该行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2016年10月,韩某某与孙某、曹某、叶某某预谋,利用此前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租用写字间作为办公场所,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设立“金雨空放”小额放贷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韩某某等人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擅自虚增债务及签订委托过户协议等“套路贷”手段,非法获取部分借款人高额利息。
判决书长达118页,记者梳理发现,截至2018年1月,该组织非法放贷306万余元,非法获利113万余元。为了索要借款,该组织采取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当众殴打、随意打砸、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对借款人身心造成严重侵害。同时,该组织先后实施11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多次到借款人所在村镇用喇叭喊话、门上喷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查明,韩某某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纠集老乡及同事,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不仅收取高额利息,且随意收取上门费、手续费、保证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在借款人逾期后,不断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强拿硬要等手段进行暴力讨债,以夹击身体敏感部位、喷辣椒水、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欺辱,还以“套路贷”方式骗取借款人价值远高于借款本金的房产,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后向组织成员分配,使该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韩某某等人已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构成特征。韩某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他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法院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
(内容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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