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新规:法院终本执行需征求申请人意见,终本约谈可通过微信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需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并就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终本约谈应在已符合终本条件,拟裁定终本程序前进行

啥是“终本案件”?字面意思上来看,就是终结本次执行。具体来说,“终本案件”是指经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暂时性的结案处理。

《规定》指出,终本约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

同时,终本约谈应在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终本约谈的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约谈人为承办该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终本约谈可采用微信的方式,不过要经执行局长审批

终本约谈时,会谈些什么内容?《规定》给出答案。

约谈要包含: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告知约谈对象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约谈对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约谈方式提出了要求,约谈方式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的,应先经过执行局长审批。

具体来说,采取面谈方式约谈时,人民法院至少应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地点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约谈对象住所地或约定的其他地点。

面谈内容应形成约谈笔录,经约谈对象和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入卷。

采取电话方式约谈时,约谈人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设备全程记录电话约谈内容,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填写《终本约谈表》,由约谈人和视听材料记录人签名确认入卷。

采取邮件、传真方式约谈时,约谈人应将《终本约谈表》发送至约谈对象,经约谈对象填写、签名后发回法院,由约谈人签名入卷。约谈对象未填写回复的,由两名约谈人签字确认。通过邮件方式约谈的,应将邮件封面复印一并入卷。

采取短信、微信方式约谈时,约谈人应将《终本约谈表》电子版发送至约谈对象,经约谈对象打印、填写、签名后,拍成照片发回法院,约谈人应打印照片并签名,并将短信、微信约谈记录截屏图片打印和《终本约谈表》一并入卷。

此外,不用约谈的情形有: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编辑 吕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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