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以改善小区居住条件。不过,电梯安装涉及整个单元,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纠纷。2月2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乐山首例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物权保护案,今天,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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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首例!加装电梯引纠纷,一楼住户把楼上10户邻居告上法庭
涉案小区为1999年修建的老旧小区,原告程某为小区一楼业主,被告潘某某等10户业主为同单元的2楼及以上住房。2022年初,潘某某等多户业主发起在本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12户居民中有10户同意加装电梯,不过,一楼住户程某一直持反对意见,街道、社区多次协商调解,均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程某以侵权为由将二楼及以上10户业主告上了法庭。
根据前期庭审情况,今天(4月13日)上午,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将判决结果书面送达原被告双方。
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高奕:原告是有两项诉讼请求,第一项是停止加装电梯,第二项是要求被告方赔偿房屋贬值的损失10万元。两项请求,第一项我们是驳回,第二项是认为她可以在电梯修建好以后,寻求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双方就加装电梯是经过了表决程序,对于建筑安全、基础设施等也经过了相关部门检测和审批,目前而言,法庭认为修建电梯是符合程序性的要求。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相邻通行权之规定,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各被告连带赔偿因增设电梯“导致原告房屋贬值损失10万元的问题”。因案涉电梯尚未修建完成,对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是否会造成影响,噪音是否影响原告生活以及影响有多大等问题不能确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后果实际产生后原告可另行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会提出上诉。
原告 程某:我们这个维权是正常维权,而且对我们的伤害是肉眼可见的,应该说只要是住底楼的人,应该是能感同身受的,如果对我们这个维权是一概不支持,这样驳回,我们肯定是会提出上诉。
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高奕:我们专门解释了,为什么加最后一段“可以在电梯修建好以后,寻求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就是基于这个电梯还没有修建起来,修建起来损害后果是什么样的?损害有多大?我们不能预判。
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高奕表示,这起案件作为乐山首例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的审判,对乐山依法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着重要意义。
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高奕:这个案子是我们全市的首案,从案件本身的情况来讲,我们首先得考虑审查程序,也就是业主在发表意见的时候合法性的问题,应该充分听取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是否表态,表态结果是什么?都应当有书面的材料备案。在电梯增设的审批程序过程当中,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对于可能对底层业主造成的损害,高层业主应当充分理解,事前沟通,如果能够对损害后果做出一定补偿,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就是最好的结果。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要让惠民工程落地生根、深入人心,考验职能部门以及全社会的智慧,希望大家都能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各方权责,化解矛盾冲突,依法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
消息综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