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20414.5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14510元,法院判刑罚款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王某某承包某村东荒复垦土地项目。2014年12月1日,王某某与代某某签订转让合同,将东荒复垦项目转让给代某某。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代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借助东荒复垦项目施工之机,在该村同三高速公路东南侧、小沽河西侧基本农田及林地共计15.75亩土地区域内,雇佣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非法采砂。经某国土资源局勘测,非法采砂形成的水坑面积为10501平方米,非法采砂20414.57立方米。经鉴定,非法开采的粗旱砂价值人民币71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决:代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代某某退赔财产损失人民币714510元,依法没收。

近年来,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非法采矿、采砂、乱挖滥采现象突出,造成地表破坏、植被减少,出现千疮百孔的山体和满目疮痍的山头,严重的会导致生态失调,引发自然灾害。《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禁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采矿行为的认定及惩处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体现了对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本案对非法采矿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不法分子的猖獗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当地土壤生态环境,教育人们合法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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