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一男子驾车行驶在宁永高速上时,他驾驶的车与高速路上“漫步”的牛相撞了,最终导致车损牛亡。
牛上了高速,与车相撞,责任在谁?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晚,原告沙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驶往战河镇方向,行驶至宁永高速K64+500M处时,撞到被告杨某、刘某两家无人放牧的四头牛。造成沙某驾驶的货车受损、两头牛死亡的交通事故。
后原告花费修理费9800元,支出车辆施救费500元
法院审理:三方共担责任!
该案经宁蒗县人民法院战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点:
一是原告沙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
二是被告杨某、刘某对其饲养动物未尽到管护义务,致二人饲养的牛群跑到有高度危险性的高速公路;
三是被告宁永高速路运营公司作为宁永高速的管理维护单位,对高速公路的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
此次事故的发生三方负有同等责任,应当由高速路运营公司、驾驶员及牛主人平均承担车辆损坏和牛死亡的损失。
法官提醒
2023年1月,宁永高速全线通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为宁蒗和永胜两县提供了通道新选择,为两县产业发展增添了新动力,促进了两县农、商、旅产业融合升级。但因该高速公路首次通车,仍存在高速公路运营方安全管理不到位、牧区群众安全意识不足、高速路上车辆驾驶员不谨慎驾驶等情况,致使牛羊进入高速路,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出现。
交通安全无小事,各方交通参与主体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读本君提醒
驾驶员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刻观察路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快速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规避;
若遇到突然出现的牲畜,驾驶员尽量匀速减缓刹车,让动物先过去,或减速后在安全的情况下打方向盘变道躲避;
若高速公路上撞死、撞伤动物,大家一定要及时报警,到安全地段等待交警处理;
高速公路沿线的村民,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看管好牲畜,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