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食品纠纷高发 法院建议平台对经营者定期核验识别“一眼假”

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自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截至今年6月21日,共受理各类案件24510件(不含执行案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

姜颖表示,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凸显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不合格(无标、漏标、错标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进口禁令、商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极大影响了网购食品的安全性。”

我国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负有查验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依然存在虚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未经许可、备案及注册等违法行为。此外,在网售食品中,众多以“自制”为卖点的食品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此类“自制食品”缺乏必要的生产准入许可,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网店售“三无”减肥胶囊违法“退一赔十”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当事人张某在陈某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两盒“好瘦”减肥胶囊,收货后,就该产品在监管部门网站对产品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该产品无备案信息、无批准文号,标示的生产厂商也未经注册。案件审理中,陈某辩称,经其试吃没有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且对身体有很大帮助,但也认可涉案产品的生产公司确实没有工商登记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行查验,履行其法定义务。陈某所售涉案产品所标示的生产者信息为虚假信息,该产品也没有许可、备案、注册,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产品违法情形明显,陈某应当知晓此情形,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导致其最终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发现,一些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会盲目轻信这些网店的宣传、好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电商平台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助理鲁宁介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但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欠缺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来看待其生产经营行为。

在电子商务平台方面,鲁宁介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需要加大力度。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的身份、资质信息,负有核验、登记义务,但部分平台经营者对此还未给予足够重视,审查范围不够全面,缺乏定期核验机制,对店铺经营资质与实际经营产品范围不符的情况发现不及时,对部分“一眼假”的产品和问题店铺没有及时识别出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此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需要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发表评价的途径。也可以通过对评价数据的分析,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客观、中立、实际的消费提示。

鲁宁还建议,电子商务平台与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需要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平台在参与网售食品安全共治方面发挥的作用还需要更加突出,在预防纠纷、共享信息和技术支持上,与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联动性和一致性可以进一步加强;在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整改水平和力度有待提高,有时会有同一种违法食品、同一类违法情形反复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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