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下午,省法院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傅国庆出席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有关情况。发布会上还公布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2308件,判决毒品犯罪分子3264人,毒品犯罪重刑率为29.6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22.64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为4.20%,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缓刑率19.35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犯罪案件731件。
近年来,全省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也出现了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毒品犯罪网络化特点愈发突出等新特点。今年1—5月,省法院受理重大毒品案件40余件,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非法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达680多公斤。此外,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也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山东各级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省法院确定了专门的业务庭具体负责案件的审判和对下指导,各级法院也加强了专业合议庭建设和审判人才的培养,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案例研讨、制定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证据审查标准等措施,不断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同时,高度关注毒品犯罪形势变化,针对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帮助行为,通过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易制毒物品等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形成共抓共管的禁毒氛围。
此外,山东法院坚持刑罚与追赃并重,积极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沟通,不断完善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加大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追缴力度,准确适用财产刑,消除再犯的经济基础。加强禁毒宣传,尤其注重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以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为平台,利用法院开放日、法治教育进校园等契机,向青少年宣讲毒品的社会危害,提高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2018年,省法院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对800余名学生、家长进行了禁毒宣传,同时还组织青年志愿者进学校、下农村、进社区开展禁毒宣传近300人次。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高垒等贩卖、制造毒品罪案
关键词:制毒窝点 数量巨大 制售一体
【基本情况】2010年10月,被告人高垒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周明磊,后又通过周明磊结识被告人王洪震。高垒、周明磊商议在临沭县某社区租赁一宅院试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商定各自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后王洪震加入,在高垒、周明磊制造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帮助添加制毒原料、洗刷制毒器具等。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高垒、周明磊、王洪震以购买的苯基丙酮、乙醚等为原料,在租房内多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先后卖出牟利。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高垒、周明磊、王洪震被抓获,在租房制毒现场扣押白色晶体状物1690.5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6%)、白色粉末状物3889.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2%)、固体半成品807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5%)、液体27 82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高垒、周向东、周明磊、宁配金、任红宝等人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制造的毒品。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垒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向东,将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周向东的租房内。2012年3月28日,周向东被抓获后,从其租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669.18克。2011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宁配金将被告人高垒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租房的储藏室内。案发后,从宁配金租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353.78克。
2010年冬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红军先后五次将苯基丙酮卖给被告人高垒,共计131千克。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徐家元先后三次从被告人杨红军处购买苯基丙酮共计600千克,后转卖他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垒、周明磊伙同被告人王洪震以贩卖为目的,非法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8700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作峰贩卖甲基苯丙胺1550克,任红宝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64克,宁配金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569克,周向东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王加波贩卖甲基苯丙胺9余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配金、周向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红军、徐家元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家元、王磊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宁配金、周向东、徐家元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综合各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立功、累犯、认罪态度等不同的犯罪情节,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垒、周明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洪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作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配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红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向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品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家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红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加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制造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典型案例。两主犯高垒、周明磊在作案过程中,共同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高垒为谋取非法暴利而产生制造毒品犯意,购买制毒原料,提供制毒技术,伙同他人多次制造、贩卖毒品,且已流入社会,并在被抓获时,当场查扣正在制造的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周明磊出于非法利益驱动,与高垒合谋实施共同制造毒品犯罪,并出资、寻找制毒场所、参与制造毒品的分配,二人情节均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各情节,两主犯在本案中均被判处极刑。
案例二:被告人魏绪伟等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实物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 聊天记录 同案人供述
【基本情况】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春,关强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8800克,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卖给被告人魏绪伟8700克,魏绪伟用于贩卖。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绪伟租房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62克。2015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关强租房内扣押甲基苯丙胺50.58克。
2014年底,经被告人张自强、马现彬介绍,被告人魏绪伟卖给被告人郭兴军甲基苯丙胺25克,郭兴军用于贩卖。2015年春,被告人魏绪伟先后卖给被告人郭兴军甲基苯丙胺共计800克,郭兴军用于贩卖。2015年3月14日,经被告人张自强介绍,被告人魏绪伟欲向被告人郭兴军贩卖甲基苯丙胺3000克,并收取定金8万元。2015年初至3月17日,被告人郭兴军将从魏绪伟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先后多次卖给李永伟、孟祥天、陈幸福、赵文静(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赵文静的租房内将被告人郭兴军抓获,当场查获赵文静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2.5克,并从被告人郭兴军携带的包内及所穿衣服内扣押甲基苯丙胺44.01克、毒资16万元。
2015年春,被告人张自强分多次卖给李纪叶(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5克。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马现彬卖给李纪叶甲基苯丙胺1克。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文刚卖给被告人马现彬甲基苯丙胺5克,马现彬用于贩卖。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马现彬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查获。同月31日凌晨,在民警的安排下,马现彬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文刚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25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文刚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文刚身上及其车内扣押甲基苯丙胺124.9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绪伟、郭兴军、张自强、刘文刚、马现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累犯、立功、认罪态度等不同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绪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兴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自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文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现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维持被告人魏绪伟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核准之中。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实物证据被销毁、被告人拒不供认,依据其他的客观证据及同案人供述定罪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因公安在抓获被告人的过程中破门时间过长,被告人趁机将毒品销毁。但依据同案犯的供述,结合上下家之间频繁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真实数量。毒品犯罪人员为逃避打击而实施各种反侦查手段,试图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阻碍,但在电子数据如此详实的现代社会,各种电子信息处处留痕,根据这些电子证据也足以认定犯罪,打击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李奇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易制毒化学品 合法外壳 隐蔽生产 分工详细
【基本情况】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奇、董克中为了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租赁河口区孤岛镇老垃圾场附近的一处院落作为厂房,对外称汇丰农业公司,谎称生产三唑酮。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组织人员、建设厂房、购进制毒设备、组建制毒生产车间,并于同年9月份开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羟亚胺。其中,被告人李奇总体负责,出资并联系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参与;被告人董克中协调处理厂房、水电等关系;被告人黄约兵担任技术员,联系他人安装反应釜,联系、指挥他人在车间里进行制毒物品邻酮、羟亚胺的生产,并与被告人李奇一起负责购买制毒原料盐酸和甲苯;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在明知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负责羟亚胺的封装、运送,并协助开展其他工作。被告人李奇、董克中还以高额佣金聘请身有残疾的被告人叶士昌当厂长,为其犯罪作掩护。同年10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从汇丰农业公司查扣淡黄色液体540余千克,从中检出邻酮成分;查扣透明液体26384千克,从中检出甲苯成分。另查扣液体19460千克,检出氢离子和氯离子。案发时公安人员从孤岛镇某小区住房内查扣现金215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奇、黄约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甲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奇、黄约兵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董克中、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董克中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约兵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士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合法公司外壳掩盖非法行为,大量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奇等人建立农业公司,并在偏远隐蔽处建厂闭门生产,用高额佣金雇佣残疾人担任厂长,以生产三唑酮为掩盖,实际生产制毒物品,成品在封装、保管、运输时只有被告人李奇、黄约兵等参与,运输只在晚上且使用假车牌。其组织严密,分工详细,意图掩盖犯罪,逃避打击。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仅开始生产一个月即被公安民警查获,最终均受到了刑法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被告人李守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关键词:毒品原植物罂粟 非法种植 数量巨大
【基本情况】2016年秋天以来,被告人李守平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植物的情况下,在淄博市周村区一院落内大量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29日,民警依法将该罂粟铲除并进行清点,共计6 232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守平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平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李守平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守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典型案例。罂粟作为毒品原植物的一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是多种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种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守平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植物,仍然大量种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被告人邓仕荣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易制毒物品管理规定 规模生产 数量巨大
【基本情况】被告人邓仕荣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2015年11月租赁位于淄博市淄川区一处农场厂房,购入化工设备以及苯丙酮等原料,雇佣他人生产溴代苯丙酮;并雇佣他人将产品运输至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胶业停车场等地用于销售牟利。其中,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底生产溴代苯丙酮共计118.495吨。
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二人通谋,由许苗苗寻找买家,帮助邓仕荣非法销售其所生产的溴代苯丙酮。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邓仕荣、许苗苗将邓仕荣非法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先后销售给被告人钟成林生、陈生生,共计70吨,来往毒资769万元。钟成林生、陈生生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将非法购买的溴代苯丙酮非法运输至福建厦门、陕西西安、福建龙岩等地。
【裁判结果】被告人邓仕荣非法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18.495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许苗苗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钟成林生非法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运输溴代苯丙酮38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生生非法买卖、运输溴代苯丙酮10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苗苗之母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仕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成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苗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生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租赁厂房,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规模化大量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数量巨大,且其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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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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