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省院下发的甘肃检察机关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典型案例(第二辑)中,张家川县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列入其中,为全市检察机关第一个被省院采用的典型案例。
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采砂场建于甘肃省张家川县张恭(张家川至恭门)二级公路袁川桥东侧,利用河道、自有耕地和租赁他人耕地进行采砂及堆放砂料。经鉴定,占用川旱地11438.4平方米(折合17.16亩),占用河道1623.3平方米(折合2.43亩)。土地耕作层已完全破坏,种植功能已丧失,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6年7月,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采砂及堆放砂料,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8月4日,张家川县公安局立案。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指导执法人员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勘测,并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鉴定,全面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2018年3月26日,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将该案起诉至张家川县人民法院。同时,针对该案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委托评估单位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后,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29日,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由杨某某缴纳8.45万元的土地恢复耕种保证金,并限定其于2018年7月20日前对破坏的24.08亩土地恢复耕种条件(覆盖土厚度0.25米以上),如违反该协议,保证金作为复耕费用。涉案土地已经修复。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有益经验。以此为契机,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林地等多发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紧密衔接,注重监督效果,加强捕诉对接,有力推动了法律监督工作在该类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有效落实,收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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