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6月25日,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为避免逃避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草案二审稿对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予以限制,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也就意味着,成年子女不可通过诉讼否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否认诉讼需区分“父母”“子女”
南都记者关注到,亲子关系的定义决定了其牵涉的主体不仅是夫妻双方,还包括子女。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仅强调夫妻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权利,忽略了子女权益的保护。
为此,草案一审稿明确了亲子关系认定的诉讼解决途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使子女不再被动等待父母提起此项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称,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
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这也就意味着,成年子女不可通过诉讼否认亲子关系。
限缩隔代探望权:尽抚养义务可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草案一审稿第八百六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称,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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