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社区报记者昨日获悉,男子郝某介绍王某甲、刘某二人相识,且为二人垫付资金购买车辆、提供偷狗工具,让二人在顺义南法信、李遂等多地偷狗,并在事后收购了4条二人偷来的狗。郝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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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了解到,2017年下半年,郝某介绍王某甲、刘某相识,让二人配合去偷狗挣钱,并垫付资金购买车辆、提供作案工具供王某甲、刘某偷狗使用。王某甲、刘某驾驶郝某提供的车辆,使用郝某提供的作案工具,于2017年12月22日在南法信地区窃取张某等三人所有的三只狗并出售给郝某,于2017年12月31日在马坡地区窃取王某乙所有的一只狗并出售给郝某,于2018年1月15日在李遂镇、杨镇地区窃取冯某等三人所有的四只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此前发生的类似偷狗作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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