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飞 南都记者6月25日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此前已经试点十余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现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按照相关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人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是维护环境受害人权益和修复生态的一种有效理赔制度和救济手段。
我国自2007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3年,原环保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推动试点、实践探索、鼓励创新等方式,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以保险方式分散环境污染风险,目前试点省(区、市)扩展至30多个,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领域。
但此前也有研究指出,该险主要靠环保部门力推,缺乏市场需求和法律强制性。
对此,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条款若获通过,参与危险废物相关环节的企业事业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被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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