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公交侧翻压死行人案宣判,经查属于“人祸”,涉案4名人员均获刑

2016年12月13日,查某某驾驶公交车发生侧翻,一名路人被压身亡,今天盘龙法院对这起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进行了宣判。

当天8时38分许,被告人查某涛驾驶牌照号为云AS5719的C136路公交车,以43公里的时速沿盘龙区沣源路西向东方向行驶,左转弯下坡行驶至大溪地小区附近时,被告人查某涛采取制动措施时,该公交车发生侧翻,将步行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压至车下。

之后被告人查某涛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向路人求救,将被害人王某某移出车外,但被害人因胸腹脏器损伤,不幸身亡,事故还造成乘客岳某某轻伤一级。

今年3月26日,盘龙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5月16日,盘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盘龙区人民法院 申开勇 环自庭庭长:“事故发生以后通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 人祸”,城乡公司C136路公交车的驾驶员,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并且所持的驾驶证是属于增驾的实习期内,根据规定他是不能驾驶公交车辆上路的。”

而因为对事故负有连带责任,肇事车辆所属的昆明东胤公交公司法人李某某、车队负责人杨某某,以及负责车辆维修管理的丁某某,也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盘龙区人民法院 申开勇 环自庭庭长:“而肇事的公交车在事发前几天,刚从修理厂修理出来,但这个修理厂是没有资质的修理厂,营运C136路公交车的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缺失,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队负责人,对车辆直接负有检查职责的责任人员,没有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

庭审中, 4名被告人均对指控没有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盘龙区人民法院 申开勇 环自庭庭长:“在事情发生以后,查某涛本人留在现场报警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并且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以后,4名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以后主动到案,后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的情节,同时在案发以后,昆明东胤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万元已经支付完毕,已赔偿伤者是7万7千余元。相应地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 盘龙法院 对本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查某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4名被告均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会再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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