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区未配套幼儿园要补建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为全面治理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使用,我省近日下发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

方案要求,城镇小区要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建设的内容、标准和条件。

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照各地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要求,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

对未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标准且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

对城镇小区已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包括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配建标准,通过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城镇小区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约谈开发企业,监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减、停建、不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同时,方案明确,要严格按规定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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