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都会及时要求发包人验收并付款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发包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的种种原因,会迟迟不组织验收或干脆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这时,最着急的肯定是承包人,必然想知道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首先,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关于发包人的竣工验收义务,《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通用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中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可见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次,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如果发包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就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实际上也是对发包人及时履行验收义务的一个强调和约束。
事实上,发包人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的,往往意味着其不想按时付款或存在其他目的。在承包人屡催不付的情况下,就要及时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了。因为越早起诉,就越易收集证据,防止因时间长出现丢失的情况。要是涉案金额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找擅长处理建筑工程纠纷的律师协助处理,往往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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