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苏的张某到北京后借住在朋友家中,他和朋友喝酒到深夜后坠楼身亡。随后,张某的父母就将和张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涉事房屋所属物业告上法院,索赔36万余元。那么,这起坠楼悲剧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7年8月19日,年仅19岁的张某到北京找工作并借住在朋友易先生和他女友富女士的出租屋中。留宿当晚,张某与易先生饮酒后在客厅休息,随后张某从楼上坠落身亡。张某的父母将易先生和富女士,以及出租屋所属的物业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万余元。
在一审庭审中,原告张某的父母和被告富女士易先生一致认为,是公寓窗户设计不合理,没栏杆,存在安全隐患,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关键。
张某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应在涉案房屋的窗户处安装防护栏,但是物业对此表示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涉案房屋不允许安装防护栏杆。经物业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致函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询问相关情况。消防支队复函称,根据相关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要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被告方物业公司表示,由于张某并不是房屋的租客,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他遭遇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物业公司在庭上表示,在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愿向张某父母提供一定的慰问金。被告易先生,也就是张某的朋友在庭上表示同意赔偿,但原告主张的应负60%的责任、以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余万元的金额过高,没有能力支付,只同意赔偿10%;同为被告的富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肯定其应当知道涉案房屋的门口、窗户位置。二原告认为易先生和富女士两人未明确告知张某窗户那边不是门,存在过错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二原告要求富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易先生虽一同饮酒,但事后对张某进行了安置,无明显过错,但其同意承担二原告10%的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定。关于物业,法院认为,雅竹园物业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符合一般的安全要求,并不存在安全问题,无过错。遂判决易先生赔偿3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2018年6月24日晚上,李某与3名同学在这家餐厅聚餐。聚餐过程中,李某喝了酒,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从餐厅三楼下二楼时,不慎从楼梯拐角处坠落到二楼受伤。餐厅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20。但根据医院的票据显示,直到凌晨4点,李某才被送到304医院急救。
“餐馆的墙面都是落地玻璃,在玻璃外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李某认为,餐厅的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严重过错。而且在事故发生后,餐厅经营人未及时提供救助,并拒不提供监控记录,还认为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因该事故给自己造成非常严重的后遗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来源:央视网 综合: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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