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充分保障企业、行业协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禁止制定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超越职权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等。此外《规定》还要求不以会议纪要、批复、函等形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去年全省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并通过司法部“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接受群众投诉建议。通过清理,省级层面取消160项证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及时向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从清理取消的证明事项和群众的投诉建议来看,大多数证明事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因此,《规定》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以此巩固证明事项清理成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钟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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