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和谐城市建设,近日,菏泽市公安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开展了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收缴,对养犬不办证、溜犬不拴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行动中,共查处违规养犬案件27起,收缴大型犬、烈性犬、流浪犬589只(全部送犬只留检所妥善饲养)。
10月24日9时,成武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在文亭街道办事处乐成府小区巡逻时发现一户居民(孔某具,61岁)违规饲养大型犬只莱州红犬,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犬体长105cm、肩高63cm,属于大型犬只(大型犬标准:体长100cm或肩高60cm),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犬只。
10月24日10时许,定陶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治安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户居民(聂某,27岁)在没有办理犬证的情况下,饲养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犬,违反了《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尹贻彪介绍,根据《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千元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牵引带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菏泽市民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
可打这些电话举报
菏泽市民如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可随时拨打110或在每天早7时至晚10时拨打17806018855(市专项办)、18963058555(牡丹区)、18661517065(鲁西新区)、13326211209(定陶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