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还有权申请复议和诉讼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还有权申请复议和诉讼吗?

作者:梁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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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为,还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吗?

【参考意见】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是解决行政争议,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表明申请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已经在复议程序中得到救济(行政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导致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是由于具有执行力和形式确定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未得到有效的履行。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得到执行的问题,而非行政争议是否得到解决的问题。

被申请人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属下级机关是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关系到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职能是否得到实现,体现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其是行政主体对属于自己的人财物的管理,如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理等,体现的是国家自身的一种管理,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依法对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的监察职责,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监察手段予以实现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通过行政监督的方式实现的。也就是说,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时,相应的责任人员要承担行政处分的后果。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行政处分,而非通过复议诉讼方式让被申请人承担复议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关于是否有权提起诉讼问题,本文附最高法和安徽高院的两则判例的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附:最高法和安徽高院的两则判例的裁判要旨

【最高法判例▪不履行复议决定系列】申请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寻求救济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中,泸州市政府已经作出责令江阳区政府进行答复的复议决定,江阳区政府未依法进行答复,构成实质上的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陈新明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寻求救济,而无需舍近求远再次就同一请求提起行政诉讼,故其提起本案诉讼亦缺乏诉的利益。综上,陈新明就同一请求在已选择行政复议进行救济且有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再次径直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仅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及缺乏诉的利益,亦不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理论。故陈新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安徽高院判例▪不履行复议决定系列】不履行复议决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中,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是否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下级行政机关是否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如果下级机关不执行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体现的是内部行政关系,受行政监督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处置和制约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寻求救济,而非再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顾军、王叶萍要求人民法院确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顾军、王叶萍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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