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实施《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对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3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通告称,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该通告发布后,销售商必须在销售场所张贴本通告,并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购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退换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购买后,用户应保管好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销售商提供的产品合格保证书等资料凭证,按当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申请登记上牌。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新国标的进行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路行驶。省公安厅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并建设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
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车实行过渡期政策
新国标后发布后,市民群众最关心的还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该如何处理?通告称,对于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我省将实行过渡期政策。其中,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
通告规定,3年过渡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该车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集中登记挂牌的启动、结束时间与具体办法将另行通知。
不得加装遮阳伞、雨棚 骑行时不得打电话
骑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所在地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鼓励骑行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通告要求,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集中登记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快递、外卖企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或超标,依法查处并约谈企业。按照职能分工,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西安日报记者 冯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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