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政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郑某、代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销售伪劣卷烟牟利。近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郑某、代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郑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发布卷烟销售信息,在与客户商定好卷烟的品牌、数量价格后,通过互联网从韦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卷烟再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快递送货等方式,将网上购买的各类伪劣卷烟加价向被告人代某非法销售牟利,非法销售金额64323余元。
代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同样未经荆门市烟草专卖局许可,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发布卷烟销售信息,在与客户商定好卷烟的品牌、数量、价格后,通过互联网从郑某等人处购买卷烟,再通过微信转账付款,快递送货等方式,将网上购买的各类伪劣卷烟加价非法销售牟利,非法销售金额56210元。
检察机关指控郑某、代某违反国家相关烟草专卖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非法经营所得,当庭自愿认罪。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郑某、代某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检察官提醒】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销售卷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郑某、代某均因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未经荆门市烟草专卖局许可,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伪劣卷烟牟利时,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将受到惩罚。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守法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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