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5种药品将集中采购 部分药价或将“高台跳水”

7月1日起,河北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据悉,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将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参保人从这项工作中会得到什么好处?能降低药品价格吗?患者药品费用减轻了,会不会多开别的药?或者增加了检查费用?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

新政

7月1日起,25种药品将集中采购

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河北会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京津配套措施,统一组织采购;各统筹区具体落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和结算资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在总结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据悉,《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范围是阿托伐他汀、氧吡格雷等25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入围企业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5个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且能够确保我省采购量的可以入围。集中采购跟进采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能够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供应且保证供应量、保证药品质量的企业,直接跟标。

《实施方案》规定,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同时,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完善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在京津冀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

对话

药品价格最高降幅达96%

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7月1日启动后,参保人员可以得到什么好处?国家试点的集中采购药品范围是什么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是什么?

答: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是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结果。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能够按照中选价格在我省供应且保证供应量、保证药品质量的企业,直接跟标。

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有多少?都覆盖了哪些疾病?

答:一共25种,其中精神类疾病药物4种;高血压用药、高胆固醇等心血管病用药10种;癫痫类1种;抗菌药1种;肝炎药物2种;抗肿瘤药物3种;镇痛药物2种;哮喘药1种;腹泻药1种,多为慢性病患者用药。

问:参保人从这项工作中会得到什么好处?能降低药品价格吗?

答:我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结果,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药品采购价,与前一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低52%,最高降低了96%,药品价格明显下降。例如原研药吉非替尼片降价76%,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低25%以上。治疗肺癌的吉非替尼由2360降低到547元,降幅77%。参保人会少花钱,减轻就医经济负担。

问:患者药品费用减轻了,会不会多开别的药?或者增加了检查费用?

答:不会。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问:患者用我省集中采购药品对报销有影响吗?

答:集中采购药品只是降低了价格,并不影响患者本人的医保待遇,患者购买我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报销比例与现行医保政策一致。在使用中选药品时,住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分别按照住院、门诊的医保待遇进行报销。

问:哪些医疗机构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答: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问:医疗保障部门如何保障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实施?

答:医疗保障部门将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衔接联动,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确保中选药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专项约谈。

问:卫生健康部门如何引导和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选用,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机构、科室或个人,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形式加强管理。

问:如何保障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答: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将中选药品全部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生产企业要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的,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问:如何保证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进入医疗机构?

答:中选药品直接进公立医疗机构,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进院。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杨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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