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 | 一男子殴打K107路公交车司机,还抓伤民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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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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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一起滕州市一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起诉书。记者获悉,刘某某在乘坐K107路公交车至某路口附近时,因耳背坐过站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并用手击打正在驾车行驶中的驾驶员李某乙;后被出警民警依法传唤至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办案区,但刘某某拒不配合检查,并用手将民警褚某某的脸部抓伤。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1时许,刘某某乘坐K107路公交车至某路口附近时,因耳背坐过站,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公交车驾驶员李某乙停车,李某乙因不能违章停车,被告人刘某某遂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并用手击打正在驾车行驶中的李某乙的胳膊,影响了公交车的正常运行,危害公共安全。同时,2019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殴打公交车司机被出警民警依法传唤至滕州市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办案区,但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的安排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并用手将民警褚某某的脸部抓伤。经法医学鉴定,褚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普法时间

今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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