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
最高院的裁定发回重审表明商标侵权案件越来越关注商标在市场运营中的本质问题,而非简单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因为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终究要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
在原一审判决中,因双方合同在2010年以前的补充许可协议被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裁定无效,法庭认定加多宝相关公司在2010-2012年期间未经授权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个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无论是商标权利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以及被许可的经销商甚至广大的消费均认为加多宝具有商标使用权,何况商标权利人在此期间还收取了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对于这一点不能因为商标许可合同被裁定无效而简单的认为侵权,从而忽略客观的事实行为。理由如下:
1) 商标许可合同毕竟是由双方经公司合议盖章而成立,商标权利人作为大企业对于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定会有严格的手续和审批程序,对于合同无效事由,可以在内部追究审批程序中的职务错误等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在事发后另行要求被许可人按商标的许可的增值请求增加部分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等途径去解决。在当时,无论商标权利人、被许可人、消费者均认为不构成侵权,不宜直接认为过去的事实属于商标的侵权行为。
2) 合同无效也不能简单认为构成侵权并赔偿二分之一的获得利,因为在这2年中商标使用人还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行成了的商标积累的商誉,商标无形资产的增值是由使用人作出的贡献,后者主张适当的相应的补偿可能更合适。
3) 退一步讲,如果这期间认定为侵权,假如商标权利人自己也没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也不属于实际商标使用,那么是否可以对该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但是当时的市场又被认为是具有实际使用的证据,这就造成混乱。实际上这2年被许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积极的价值。
4) 对于销售规模达到每年几十亿的大型企业,从生产到销售都有大量的供应链,不能将已经在合同约定上情况下,完成推翻恢复合同开始时的情况,双方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理应给市场一定时间过渡和商标品牌使用的过渡。当然,合同裁定无效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使合同自始无效,也要参考这两年的合同实际对商标价格的贡献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5) 当年中国日化界第一大案奥妮商标案,仅仅是因为商标许可没有到商标局进行备案从而没有认可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有效性,最后造成商标原权利人企业主体的经营失败,给中国本地化品牌造成一定的损失。在此案中,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后来的权利人在竞拍没有对实际商标的使用进行调查,也显然不符合商业实际的运营情况。个人认为商标使用纠纷一定要回归市场的本质,而非简单的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因为商标的价值是动态变化的。
本案是国内商标案中的最大案之一,有很多的值得法理研究和争议的地方,同时也给企业在经营中上了一堂知识产权和法律课,值得每一位企业家学习。
事件背景:
2014年,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相关六家公司侵害“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并要求赔偿10亿元;期间加多宝于2014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2015年提起反诉被不予受理;2016年广药集团变更诉求,将索赔金额提至29.3亿元;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支持广药集团诉求,判决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14.4亿元,后双方均不服上诉。
2019年7月1日晚间,加多宝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的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且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认定: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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