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职而向驾校报名参加大客车驾驶员培训,却在学车过程中因为跳车不幸发生事故引发精神障碍,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学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最终明确了事故责任承担,由君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涉事两家驾校承担次要责任。
学车中途任性跳车摔伤
为求得一份稳定的职业,君某向大旗驾校(化名)报名参加大客车驾驶员培训,希望取得A3准驾车型驾驶证能够从事公交司机工作。但是,大旗驾校收取了君某的培训费后,其实并未与君某签订驾驶培训合同,并且,因培训条件有限,大旗驾校将君某委托给另一家大地驾校(化名)的驾驶员陆某进行培训。
不久后,君某及其他两名大地驾校招收的学员一同由大地驾校教练员陆某开始负责带教培训。2017年7月1日训练时,教练员陆某驾驶教练车,君某等3名学员坐在车内,车辆以5km/h慢速行驶于训练场内,而位于车辆中部的上下客车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当车辆行至洗手间附近时,君某打算去一趟洗手间,因此她在教练车慢速行驶时自行跳车。
然而君某的任性一跳,竟使她不慎摔倒并当场昏迷。经医院确诊后,君某最终因跳车摔倒导致脑外伤并产生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大旗驾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周某闻讯后,前往医院看望君某,并应君某丈夫要求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三被告坚称与事故无关
此后,君某将教练员陆某、大地驾校、大旗驾校一同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审理中,教练员陆某认为,其带教君某的行为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不应对君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君某在训练中,在没有告知需停车的情况下自行跳车造成事故发生,君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审理中,鉴于陆某上述意见,君某以陆某履行的系职务行为而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大地驾校认为,陆某虽系大地驾校聘请的大客车教练员,但陆某同时兼任大旗驾校大客车教练员,且大地驾校与大旗驾校并未有合作协议,故并非大地驾校安排陆某为君某的学车教练。君某系大旗驾校招收的驾驶培训学员,本案事故发生后大旗驾校负责处理并为君某支付医疗费用,故本案与大地驾校无关。
大旗驾校认为,其对君某没有加害行为,不是本案赔偿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陆某也不曾兼任大旗驾校大客车教练员。大旗驾校管理人周某垫付君某部分医疗费,系其个人行为,与大旗驾校无关。
法院判决学车人、两驾校各自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君某培训的内容系大客车驾驶技术,君某应当知晓行交通安全规范,重视人身安全常识,在汽车行驶中应谨慎行为,然而君某漠视安全,在未要求驾驶员停车的状态下自行跳车并导致受伤。故君某就其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陆某系大地驾校聘用的教练员,事发当天同车接受陆某培训的其余两名学员均是大地驾校的学员,因此陆某系在执行大地驾校的职务行为。另外,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陆某也曾带教大旗驾校的学员。因此,陆某在培训驾驶中未关车门的行为系履行大地驾校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行为,大地驾校对君某事故受伤存在过错。
大旗驾校作为招收君某为学员并收取君某培训费单位,理应对君某承担培训义务与责任,然大旗驾校将本应由其完成的培训义务交由他人完成,且在此过程中不尽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责任,置君某的培训于放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君某因培训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大旗驾校对君某受伤亦存在过错。
综上,就此次事故,君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大地驾校、大旗驾校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君某承担60%责任,大地驾校、大旗驾校分别承担20%责任。法院判决大地公司应赔偿君某5万余元,大旗公司应赔偿君某3万余元。
此后,上海嘉定法院嘉北法庭还向大旗驾校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今后加强培训管理监督工作及培训安全教育工作,大旗公司对此给予了积极反馈。
来源: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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