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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殷浩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广大被征收人可能一直都弄不清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有的可能还和社区的大爷大妈混为一谈。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属于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主体资格大致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然而街道办事处到底有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违建的主体资格呢?进入2019年,其主体资格又是否发生了变化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一说。
北京市朝阳区的刘某于1994年承包了北京市某工厂位于朝阳区的一个车棚,并在车棚东侧的房屋内居住。1995年6月,经某工厂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刘某在车棚西侧建设房屋一间,此后刘某及其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此处是刘某的唯一住所。因当地某村土地一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尚未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8月16日,朝阳区城管局给刘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称上述车棚附属房屋系违法建筑,要求刘某于2017年8月21日前自行改正。
2017年8月23日上午,双井街道办事处联合朝阳区城管局,在明知原告已针对此前的“通知书”起诉的情况下仍旧将其车棚西侧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刘某及其家人无处居住。
期间,刘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毕文芳律师。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之后,认为朝阳区城管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其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更是违法。
因此,律师指导刘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朝阳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据此,街道办事处和城管部门的强拆依据已不存在。紧接着,律师又指导刘某起诉街道办事处强拆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以拆违促拆迁,是征地拆迁类案件中一种比较普遍的手段。征收方为了达到以最低的成本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目的,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施压。通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未登记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而不应一刀切的不予补偿。但是这里所指的认定不是说违法建筑也可以得到补偿。如果真的属于违法建筑,是很难按照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获得补偿的。
回到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当时,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拆除。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并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亦未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故其在本案中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被判决确认违法。
最后,马丽芬律师团队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现在,可能维权思路就不是这样了。2019年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赋予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4月28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以,目前北京市的街道办事处也享有行政执法权了。各位被征收人应当对此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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