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出台《关于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3类民商事纠纷和其他适宜调解解决的证券期货纠纷纳入诉调对接工作范围。积极倡导在线解纷,推动“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先行先试;诉前委托调解和诉中特邀调解并重,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1至2名调解员主持纠纷调解;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由相关调解组织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展示范案件先审先判,引导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将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调解组织纳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接受全省法院委托与委派。浙江证监局负责指导、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加大培训力度。
《意见》还从调解启动、调解终止、效力确认等7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细化工作流程。浙江高院、浙江证监局以及调解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别指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发挥各自职业优势,相互交流调解技巧、典型案例与业务知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