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频发 私家车如何投保你清楚吗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出现,在为人们提供多样出行选择的同时,也为一些人提供了一个实现就业与获取收入的渠道。可是,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保险理赔纠纷时,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相关主体又该如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对涉网约车事故保险案例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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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以来,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共受理了八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

在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2016年7月28日由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快车、专车等网约车的营运性质,但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的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由于网约车监管尚不完善,基本可以确定的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网约车没有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这些车辆风险较大。

案例显示,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两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为运营车辆,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约为五公里。随后,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表示,私家车投保商业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案例中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我国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黄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因此,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还规定,信息平台应按照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这就更便于判断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的非营运性质。

开发适应网约车的新险种

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和调研发现,大量网约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主要原因是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大多数不知道自己需要主动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等具体事实进行仔细询问,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网约车平台也未进行合理提示,增加了发生相关纠纷的风险。

针对以上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成因,北京西城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北京西城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网约车平台应当在车主注册时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费。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合理地评估风险和确定保费,也有利于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能及时获得理赔。

目前,涉网约车侵权纠纷中争议较大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网约车运营中发生事故造成车外人损害时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者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运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经营性运输前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法赔偿的风险。但是,社会车辆加盟模式下的网约车多是私家车主兼职运营,从事经营性活动并不是常态,甚至仅在一段时间内偶有营运,如果偶尔的几次营利性活动就被视为显著增加保险标的风险,这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社会车辆进行网约车活动的运营里程和次数进行统计,对于运营里程和次数极少的,不应视为显著增加保险标的风险;对于达到一定运营里程和次数的,需要交纳经营性车辆保费;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车辆运营里程长短和次数多少以阶梯递增的方式确定保费。同时,专家也建议保险公司对以社会车辆加盟形式运营的网约车所征收保费适当低于其他模式的营运车辆。

据悉,目前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等各方正在积极沟通,研究开发专门针对网约车的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和制订专项保险费率做准备。保险行业一方面将协助政府部门和社会强化对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也应为平台公司提供增信和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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