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修缮后没几年,城墙便豁开了一个口子。”近日,有市民发现北京市昌平区的一段明代长城疑似遭到人为破坏。昌平区文物管理所负责人表示,会派属地文物巡查员了解情况,并对长城破损处进行修补。(7月2日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昌平区的一段明代长城疑似遭到人为破坏,导致城墙豁开了一个口子,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事实上,这种故意损坏文物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之外,更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是,以往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难以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如此语境下,昌平区文物管理所负责人表示,将对长城破损处进行修补,显然是保护文物的必要措施。
据介绍,相比怀柔、密云、延庆,昌平算不上北京的长城大区,这里的长城虽然知名度不高,但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既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应该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但在昌平长城处,却并未见官方设立的文保标识。再者,对于人为破坏长城行为,应进行预防和处罚,显然,当地文物、公安等部门,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
特别是,尽管《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但许多人至今还不知道在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人任意损坏文物,还以为是一种个人自由。《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照此规定,有人损伤长城,属于故意损毁国家重点文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现实中已有这样的案例。浙江衢州的水亭门古城墙和明代钟楼,均属于全国重点文保单位。衢州市民刘某为寻求刺激,竟然连续往这两处古建筑上泼油污。2017年9月20日,刘某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衢州市柯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可见,对于长城被人为破坏,不能修复了事。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根在文物管理部门身上。一方面,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只注重了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比如,长城被人为破坏,管理人员员竟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待到文物受到了损害,再进行修复,显然于事无补。因此,对于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时,文物部门应摒弃功利思维,加大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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