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你,不是为了装大爷,不是为了摆阔气,而是为了把情延续,把忙帮尽,把人扶起,可是,钱借出去以后,失去了情谊,毁掉了交集。
钱,是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
我们或多或少都有过一段被借钱的经历。因为在中国,永远绕不开两个字——人情。
现如今依旧会有很多人在缺钱时,选择问亲朋好友借钱,而不是去银行贷款。可能是图个方便,可能是省了利息,甚至有可能只是为了验证,验证这个亲戚是否真的够亲,验证这位朋友是否真的够朋友。
事件回顾
2016年6月底,小红因购房资金不足,向朋友小黄借款60万元。小黄便把自己准备买婚房的40万元,加上从自己的父母、亲戚朋友处又借了20万元,一共凑了60万元借给小红,但要求小红提供担保。
小红不想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便去央求小绿给自己做保证人。小绿认为自己无非也就是帮小红借一下钱,签个字也是无所谓的事情。
2016年7月1日,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小红向小黄借款60万元,一年内全部还清,小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三方在《借款合同》上亲笔签名后,小黄将60万元划至小红的账户。
但,直到2018年的年底,小红分文未还。小黄一气之下将小红和小绿诉至法院,主张二人连带清偿其人民币60万元。
小红觉得自己特别委屈:觉得自己跟小黄那么好的哥儿们,不就借了点钱么?三天两头的上门要账,最后还闹上法庭,朋友之间至于为了这点钱撕破脸么?这样的朋友,不交也罢。
小绿也很委屈:钱又不是我拿去用了,是小红借的钱,小红把钱拿去买房了,跟我有啥关系?干嘛告我?凭什么让我还?
小黄则更加委屈了:我把自己买婚房的钱都借给你了,还去父母亲戚朋友借了20万,才帮你凑上这60万的。说好一年归还,但是现在两年多了,也一分都没还。自己和女朋友也因婚房没买上而租房子住。可小红不但拿借我的钱买上了别墅,还经常跟老婆孩子出国旅游、购物。无论小黄怎么说,小红坚称自己没有钱还款。
本来三人都是好哥们,可因为这60万,小黄、小红和小绿三个人也闹掰了。自己给小红帮了这么大的忙,现在反倒像是自己做错了一样。
从法律层面上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实务当中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几点常见的问题,为大家做一点小提示:
对于履行期限(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通俗来讲,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款,也可以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有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只诉保证人,也可以只诉债务人,还可以连保证人带债务人一块起诉。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建议原告及时申请被告财产的查、冻、扣,以免被告经济情况恶化,增加执行的难度。
天穗君小科普
欠债还钱,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责任,更是中华民族诚实信用的重要体现。
我们建议债务人们,当约定的还款期限来临、还款条件满足时,一定要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我们更要提醒保证人们,做保证,并不是简单的签个字而已,所要承担的,有可能是与债务人一样的还款责任,切勿在未看清风险的情况下,随意做保证。
最后天穗君也想跟“小红”们说,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能够雪中送炭,解你燃眉之急,能够借给你钱的人,既是对你的信任,也是对你们友情的珍惜。千万莫认为别人的帮助都是应该的,请善待、感恩曾对自己提供帮助的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