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快评丨“被法人”终于有法可解,“自证清白”不再路漫漫

身份信息被冒用,名下莫名其妙多了几家公司,自己竟成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这种“被法人”的情况屡屡出现,要证明“我不是我”则十分困难,怎么解决?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被法人”问题的统一撤销有了正式文件。

图片来源:东方IC

“被法人”并不是天上掉馅饼,反而可能“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一旦这些明明与自己不相干的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或违法犯罪,被冒用身份的人会面临许多麻烦。在媒体报道过的案例中,有高校教师发现自己上了失信人名单,被限制消费,不能坐高铁飞机;也有人在出境时被边防部门拦下,被告知因为“名下”公司偷逃税款,自己上了黑名单,不能出境。还有一外卖小哥因为莫名成了10家公司的“监事”,导致患病母亲的低保资格被取消。想要“自证清白”,面前却可能是一条漫漫长路,尤其是一些公司注册在异地,更加大了被冒用者的维权难度。

面对被冒用身份者合法权益受损的现实,职能部门需要积极作为。此次《指导意见》针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受理、公示、调查、撤销、惩戒和纠错等环节提出了8个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撤销冒名登记的细化措施。“被法人”当事者在“自证清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惑,《指导意见》提供了解答。

比如,一些“被法人”当事者维权时在多个部门之间奔波,难以确定到底哪个部门负责解决。这次《指导意见》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明确责任,“踢皮球”现象有望避免。《指导意见》还对提交材料、公示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并且明确被冒用人反映情况时不能本人到场的,登记机关应进行远程身份核验,为维权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了不予撤销的情形,提出对冒用他人身份者要强化信用惩戒。

此前,针对冒用身份信息骗取企业登记的行为,已有一些地方出台行政规章,以打通维权渠道。如今,《指导意见》正式出炉,各地要加快制定细化措施,使“解套”流程简洁、明晰、规范,让被冒用身份者不再无辜受限。此外,打击买卖身份证非法交易、严惩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者,以及弥补身份证挂失方面的漏洞、强化登记机关审核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等,也应同步进行。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法人”,既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披上“隐形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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